中国基层民警的“腐化”是一个严重的现象

2017-03-17 16:29
法静亦水 循私枉法,没有不透风的墙 中国基层民警的“腐化”是一个严重的现象因为人性的贪婪,司法腐败是没有底线的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当下,在推崇法治精神的当前,我仍然要冷不丁地说上几句不是那么有滋味的话,浇一浇刺骨冰凉的水,以“法治”作为目标和使命的前程依旧是没有那么平坦,任重道远,艰难颇多。保持乐观,是为了在前行中更加努力和坚定,与其说是乐观,倒不如说是我们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我们对深化改革的信任,我们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信任。信任,不代表盲从。绝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忽视我们在社会法治进程中仍然存在的一些动力不足和欠缺的问题。信任,意味着我们要说真话,敢说真话。绝不意味着我们对那些丑陋的故事,或者是对那些极富有争议的事件可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中国当前法治进步面临的最大阻碍是什么?有多个方面的原因,其中个别基层公安干警的不作为、乱作为是一种坏现象。因为警察是执法者,本身就是被聚焦在舆论关注下,执法者任何的行为不当都会引起舆论的愤怒,哪怕是未被舆论曝光,实际上也是制造加剧了“警民矛盾”。可是,“人民警察”应该维护的是人民的权益,为何反而出现了“警民矛盾”呢?必须厘清一个逻辑,大部分的老百姓在哪里?基层。老百姓接触最多的代表我国司法行政形象的人员是谁?是基层民警。“人民警察”的称呼反映了警察身份属性的人民性根基以及责任使命,更说明警察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基层的重要形象代表。那么老百姓对我们党和政府的负面评价从何而来?是不是主要因为老百姓切身感到权益受损,切身感受到自己遇到不公正?那么广大的基层民警又是不是在与老百姓打交道?谁让老百姓感到了委屈?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有时候警察同志遭遇不公的舆论评价是否感到委屈?当我们在呼吁公众要理性客观看待警察同志的行为时,我们的警察同志又是否要与那些行为不检的警察同志做切割呢?我们不能因为好警察里面有几个坏警察就说警察都是坏人,也不能因为只有几个坏警察我们就不批评已经常态化沉在基层的一些坏现象。大概是2015年6月的样子,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镇发生了一起妇女死亡事件。一名农村中年妇女清晨被发现死于离家几公里外的村庄附近的树下,当地派出所第一时间就认定这是上吊自杀。看似平常的一起农村妇女死亡事件,却布满疑云:第一,死者被发现的时候是正面朝向树趴在地上的,绳子就绑在树的底部,周边泥土没有松动,附近无断树枝,这是上吊?第二,死者周边最近的那棵树只有些许不多的细枝杈,树干粗细程度大致,不存在可以卡住绳子一头的地方,绳子是如何套在上面并滑落的?第三,一个中年妇女如何在视野不佳的情况爬上一棵树把绳子绑结实,并忍受住身体的剧痛“安静平和”地选择死去?第四,死者没有精神病史,夫妻关系和睦,家里有儿有女,为何自杀?第五,死者为何会在凌晨来到这里上吊自杀,具体死亡时间为何无法确定?如果只是这样的剧情,那么这个事件的争议性也就不够典型了。原来该死者的丈夫与那个村庄里的一户人家有矛盾,根据路边的监控显示,死者确实是凌晨自行出门的,但是能够证明是死者往树那边方向走的关键视频不存在。路边监控最后发现死者的位置距离那棵树以及那户人家都不远,关键在于这是两个方向。如果死者往左走,只能够说明她在那段时间去过树的那个方向,但因为不知道死亡时间,仍然无法判断是否系自杀。如果死者往右走,那就说明死者可能去过与她有矛盾的那户人家,那意义就完全不同了,而那户人家也否认在那段时间见过死者,因此证明她往哪边走很重要。幸运的是,在左转路口方向有个小厂,有私人的监控拍到了路面情况,能够证明死者到底有没有往左走。当地派出所通知那个小厂要看那个视频,不过派出所没有第一时间取走视频,到后面那个监控视频也被人为删除了。蹊跷在于,那段时间,派出所负责监控视频的民警据闻是调离了。也就是这时候,那户与死者丈夫有矛盾的人家提出只要死者家属不再追究死者是怎么死亡的,愿意达成和解,当然最后还是没有和解。更令人意外的场景出现了,当死者家属与那户人家因为此前的矛盾在法院见面时,当地派出所所长居然是和对方一路来的,而且俨然一副针对死者家属来的样子。其实整个“死亡事件”中,我们至今仍然不能解答绳子是哪里来的,因为之前可看的监控视频上并没有发现死者携带绳子,或许是她藏得隐蔽?还有个需要拿到台面上询问的是,为何死者不能尸检?最开始的时候,死者家属报案,当地派出所没怎么搭理,后面死者家属通过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报警才有些作用,并对死者进行尸检。问题在于,一份“尸检报告”需要半年时间才能拿到手,这是什么效率?当然,看到的也是复印件,只不过为了解“人是怎么死的”却是烦劳了死者家属多少时间?一份仅仅是提供死因结论的简单说明是不能解开所有迷雾的。也就是这时,死者家属才清楚,这个事根本没立案,按照他们了解的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态度,当地派出所不给立案,就不给尸检……辩证地看待问题,才能客观地发现问题,才有机会解决问题。基层民警的“腐化”是一个严重的现象,一些漫不经心的态度和事不关己的风格,反映的不仅是一些基层民警素养层次不齐的问题,也是一些警察政治意识动摇的问题,更是法治精神贯彻不严的违背公平公正的大立场问题。但是必须指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具有特殊性,警察手中的权力也具有特殊性。我们尊重警察是因为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付出了很多,这是我们对整个警察职业的一种崇高信任,并非是个别警察渎职自私的资本。(文/周成洋)搞钱的警察 损人利己 祸国殃民 其祸不浅因为人性的贪婪,司法腐败是没有底线的“西宁市局刑支队某副支队长一次弄走了20万现金”任何形式的推脱都无法掩盖历史事实,因为事实就摆在那里。身份证:630103196212271216刘建雄刘建雄因其嫂楊某案,声称"捞人"骗取亲兄弟现金人民币400万元。其兄向西宁市局刑支队报案被诈骗。该案由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何挺亲自做了批示,并惊动了时任公安部长孟建柱,孟亲笔批示派专人工作组到青海:然而地方警察胆大包天,欺上瞒下,收钱不办案。刘建雄声称:孟建柱是个逑,他一样认钱呀!刘建雄说了:“青海公检法是老子的天下”!提示:  时间:2012年4月  地点:北京某酒店鮑魚厅〈丁香厅 接待负责:xx娣 151xxxx1762 〉  刘建雄公开说:西宁市局刑支队某副支队长一次就要走了20万现金,  否则就将我原来的积案一并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月31日对外公布。  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张蔚然)  2011年3月,经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斤长何挺亲自批示;对刘建雄诈骗案己正式立案侦查。 因此之下,打击刘建雄严重诈骗犯罪,是法律行为和政法行为的政法统一的前提标准。 换句话说,是政治忠诚和职业操守的组合:  刘建雄诈骗的刑事犯罪中,隐藏了重大证据,内联是错综复杂的。  总之“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  身份证:630103196212271216刘建雄2011年3月15日上午9时,因为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何挺亲自做了重要批示,  西宁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沈森主持,由各部门负责人专门“面对面”,  专门研究处理有关刘建雄诈骗案的情况。  〔注;何挺 原公安部刑侦局长 现任重庆市副市长 市公安局长〕  市局领导称:  接到何副省长批示,市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視,坚决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主管刑侦副局长张海宁表示:  刘建雄在青海社会混迹几十年,方方面面认识不少人,非常狡猾,是个“老江湖”!”   在省、市领导关注下,对刘建雄诈骗犯罪,西宁市局刑侦支队“无奈”立案侦查。  然而:办案人在案中称;刘建雄经常在国外居住,“主动”向市局刑侦办案人员提出:  他将其“在北京购买的130多平米的房产交付被骗人,并且另支付50万现金”。  真谓诈骗有术:让办案人“通知”当事人到案件管辖外的异地去“办理”。   子虚乌有地画饼“给”150万现金,  又再“给”北京城130多平米“房产”和“50万现金”?  以北京时下房价计算;130多平米的房产总价至少三百万元不止!而且额外多给“50万现金”一次付清?!  就这骗术,办案人也信!? 办案人称;刘建雄真的非常有钱啊。可是,真这么有钱为什么还要诈骗亲兄弟?真这么有钱为什么还要花钱收买办案的警察?  那么,刘建雄怎不敢将其“在北京购买的130多平米房产”房产证件交耒案中?!  即然如此,为何不把“50万现金”转入当事人银行卡内?!   他们不怕骗局总被揭穿,  因为刘建雄说了:“青海公检法是老子的天下”!  事后,刘建雄得意忘形,  竟然公开说:“老子有的是钱,光市局刑警支队主管案子的乂副支队长,就要了我20万现金,  青海公检法就是老子的天下!”(地点;北京长安街某高档酒店鲍魚厅)  最终,应了刘建雄的话,西宁刑支队“不予立案!”  刘建雄毫毛未损,用钱摆平了一切。  中央政法委书记原公安部长孟建柱对此案专门亲自批示,  派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同志专程至西宁调查此案。  当一个谎言要用诺干谎言掩饰时,就必须不断地演下去……。  西宁市局刑支队个别人循私枉法,没有不透风的墙,终究要浮出水面!  用证据证明事实。〈以视听证据、书面证据〉来源网址:http://bbs.tianya.cn/post-5082-3163-1.shtml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精彩图片
© 2016 粉丝服务 http://www.fensifuwu.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