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霸王条款”就不修车 律师:涉嫌违法!

近期,《选车网·投诉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某汽车品牌厂家强制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的车主签定额外合同,合同不仅将车辆问题归结于车主驾驶不当,更不允许车主通告媒体,甚至不允许在微博、微信这样的自媒体进行传播,如果不签署该合同,厂家将不对问题车进行维修。这样的做法,显然不是消费者们愿意看到的,而4S店或是厂商方面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根本权益或是涉嫌违反《合同法》?选车网为此专访了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陶金律师。

陶律师表示:“在车辆交易完成时,商家与车主是在车辆有质量保证书的前提下签署买卖合同,因此完成销售的车辆理应是质量合格的产品。”对于厂家所应该履行的职责,陶律师认为,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并且尚处在质保期内,商家理应无条件负责修理或更换。

厂家强制要求消费者签署的“额外合同”,显然也是超越于法律框架之外。“4S店或厂商在处理质量问题车辆时,要求车主签署任何额外的合同/协议,均是滥用市场支配权的行为(车辆质量问题自然由相应品牌厂商负责处理质量问题),这样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益。”陶律师说,“如果商家坚持不签署额外的合同便不进行相应的维修处理,对于车主来说显然是不平等待遇,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

此外,厂家主观臆断车辆故障是因为消费者使用不当引起,这样的行为也不成立,尤其是在额外合同中出现这样的推测或定义,消费者不用质疑自己的使用习惯,这是4S店或厂商在推卸责任。“售出的车辆产品都有使用说明书,车主会熟悉并按要求使用产品(消费者正常的习惯),或者说只要有说明书的存在,将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归结于车主使用不当仅能称之为“或有”情况,从法律层面来看只要是“或有”情况便是不成立的。”陶律师表示。

而在额外的合同中,厂家、商家往往出于对品牌形象的保护,有时甚至会要求车主不要将车辆质量问题的事件传播出去,不允许通告媒体,甚至不允许在微博、微信这样的自媒体进行传播。陶律师表示:“合同中存在保密性质的条款属于限制公民言论自由,客观的陈述事实并不涉及商业机密,从法律层面来讲商家无权干涉。”

写在最后

车辆的商品属性决定了,车辆和消费者日常购买的其他商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消费者心里并非完全不能接受车辆出现质量问题。而厂商在自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若按照购车时买卖合同去履行自身的义务,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车辆进行妥善的处理,不对消费者造成额外损失,也算得上是一件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

而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现象,即便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消费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默许的态度。而被曝光出的种种“霸王条款”事件,显然是商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没有做到妥善的处理。消费者向媒体曝光也是出于无奈的选择,在接受了“霸王条款”后却依然没有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相信任何消费者也无法接受。

维护品牌形象的唯一捷径,就是为消费者提供最佳的服务,用口碑的力量擦亮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