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0张假发票!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补缴税金及罚款1.0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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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193303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6年6月,大古物流经人介绍认识朱亚宾、王保玉、王彪三人,并由此三人充当中间人进行煤炭贸易。上游销货方及下游购货方以委托授权书形式委托朱亚宾、王保玉与大古物流开展煤炭贸易及货款结算。

经查,2016年7-12月期间,大古物流通过朱亚宾、王保玉、王彪三人共取得北京嘉世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升泰洋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宝显隆丰商贸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煤”的38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8,246,829.04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4,301,956.31元。大古物流已于2017年1月自行申报转出其中2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662,634.70元。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证实,大古物流接受并抵扣的38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由北京美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京升泰洋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嘉世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6,393,321.96元、税额16,386,864.34元。

2016年7-12月期间,大古物流向北京世纪汉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长源煤炭有限公司等20家下游企业开具了品名为“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金额381,023,365.96元,销项税额64,773,971.98元。

大古物流与上下游58家企业的资金结算方式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电汇两种。大古物流与35家上游企业、19家下游企业共背书162份银行承兑汇票。经发行银行证实,其中73份银行承兑汇票未签发、73份银行承兑汇票无上下游购销企业及大古物流背书记录,涉及金额301,885,000.00元。经查,银行电汇结算方式中,户名为王春光的账户先将资金汇款给下游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下游企业再将资金打入大古物流账户,大古物流以货款名义将款项汇给上游企业,上游企业收到资金后将款项集中打入北京京升泰洋贸易公司后,再汇款至王春光个人账户。

大古物流向20家上游企业支付的121,055,234.29元中有89,435,290.07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向14家下游企业收到的129,587,418.08元中有92,700,000.00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

经检查核实,在上述业务中大古物流不实际掌控煤炭的采购、销售及货物交割,不能提供煤炭购销业务真实发生的运输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支付的货款最终回流到王春光个人账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的规定,大古物流2016年接受北京宝显隆丰商贸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3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北京世纪汉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开具2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大古物流取得的3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60,639,321.61元。经计算,应追缴大古物流2016年7月增值税3,617,429.18元、8月增值税17,817,639.80元、9月增值税13,558,520.89元、10月增值税25,645,731.74元,合计60,639,321.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7%的税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60,639,321.6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44,752.5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依3%的征收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60,639,321.6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19,179.65元。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765号)第二条,依2%的征收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60,639,321.6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12,786.4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除追缴大古物流少缴增值税60,639,321.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44,752.51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拟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即38,930,444.47元。

(二)大古物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大古物流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大古物流罚款38,930,444.47元,大古物流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应对措施及子公司涉税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稽查局对大古物流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接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做出的判断,需要经过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后方可做出最终决定。大古物流将对收集和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归纳,在规定时间内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涉及事项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大古物流涉税事项对公司当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需根据税务行政部门最终处理结果确定。大古物流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持股100%。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古物流2018年末的资产总计为3,172.16万元,负债合计为1,795.28万元,净资产为1,376.88万元。如果税务行政部门认定大古物流涉税事项成立,当处理结果导致大古物流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时,可能导致大古物流破产清算。如此情形出现,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古物流将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将以出资额为限对大古物流承担责任。

公司将持续关注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对子公司涉税事项引致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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