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改委发布通知:经适房价格严禁计入无关费用

N海都记者 夏雨晴

海都讯 近日,福建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各地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

其中,对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指导价上限管理。其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并允许投资运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租金标准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租金水平。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公租房,租金定价可更加灵活。标准可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以下确(约)定,具体由住房所有权人或投资运营方与承租人协商约定,或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经济适用房方面,则将严格界定价格构成的各项费用。免收或减免的税费、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小区内经营适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设费用、开发经营单位自留用房以及与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无关的其他各种费用,严禁计入价格。对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限价商品房,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按照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而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建设(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计价方式以及其他与价格相关的事项。

编辑 李帅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