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拟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期权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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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 马换换)9月6日,中国结算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期权等交易。

一直以来,合格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时,均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考虑到证监会《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修订后,拟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期权等交易,而上述业务需由证券公司承担日间实时盯市、投资者开仓额度前端控制、追保、对违约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等职责,宜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此外,对于其它现行业务,拟同样允许市场机构选择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为此,《细则》在相关条款上进行了相应调整,以同时涵盖合格投资者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办理结算业务的情形。同时,《细则》相关条款也为未来合格投资者委托期货公司等其它机构办理结算业务预留了空间。

例如,《细则》第十二条分别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二条明确将证券公司等机构纳入合格投资者相关业务的结算参与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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