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违约债券转让与结算方式,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有关事宜,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对于到期违约债券的转让与结算方式,《公告》指出,到期违约债券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予以转让,并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所谓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公告》要求,到期违约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到期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或相关机构应当尽职履责,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督促发行人按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还要求,投资人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关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签署承诺函,表明已充分了解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风险,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且不会通过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实施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央行曾在6月28日至7月13日就《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3条,已采纳2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修改到期违约债券定义的文字表述;(2)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未采纳的意见1条,主要内容为:建议明确根据《公告》进行的债券转让和结算是有效交易和结算,对投资人、发行人或其破产管理人有约束力;任何与《公告》债券转让或结算相关的争议应提交债券交易平台或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考虑是:关于债券转让和结算的法律效力及约束力,应根据《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确定;此外,规范性文件不宜对协议管辖事项作出强制性规定。

近来,监管部门就债券违约处置接连发文。

12月27日,为建立健全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妥善化解信用风险,推动中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因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三大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而备受市场关注。《通知》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丰富市场化违约债券处置方式;加大对发行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

根据京东数科研究所对历年违约统计,债券违约情况愈演愈烈,新增的违约债券无论是数量规模都呈现出增长的态势。2018年以来的集中违约状态也并未在2019年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截至目前2019年共有177只债券违约,涉及金额达1435.28亿元,新增违约主体也达到了40家,其中民企达到了3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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