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前成退市空窗期?NO!交易所现行退市规则继续适用

新《证券法》发布之后,市场各方解读很多,尤其是注册制改革相关内容受到颇多关注。与此同时,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作出具体规定,原《证券法》第55条和56条所规定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规则相应删除,新增《证券法》第48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将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规定。目前,市场对于新法这部分所做的修改十分关注,也抱有共识,但对于处于过渡期的股票退市事项究竟应当适用什么规则,尚存在一定的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季即将到来,而年报中披露的很多指标可能会与退市情形相关。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专家认为,本次修法仅仅是《证券法》不再对退市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将规则制定交由交易所业务规则安排,这充分表明尊重市场的立法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所现行有关暂停上市等退市业务规则就要失效,相反,各市场主体仍然应当按照现行业务规则执行退市工作,避免出现制度真空。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未来沪深交易所可以依据新《证券法》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但需要新的业务规则出台之后方能完全适用。

近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汤欣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讲,企业上市或退市都是证券交易所的负责范畴。通俗来说,所谓企业上市,就是在满足交易所入门条件的情况下,把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的平台上进行集中竞价等交易;而退市则相反,就是把这些本来在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股票放到场外市场去进行交易。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无论企业的上市或者退市,都应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自律性的管理,其具体的落地规则,就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事实上,2018年3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公开征求意见。随后7月27日晚间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修改的主要方面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实施规则。

汤欣表示,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因为经营业绩不达标或者是股权的分散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不能满足上市要求而退市的,其相关管理权限已经在交易所。因此,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的强制退市以及上述由于业绩等原因导致的强制退市等情形,都是由交易所来进行实施以及制定相关规则的。那么,新《证券法》增加第48条规定,将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交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来规定,只是进一步作出明确而已。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洋告诉记者,《证券法》废除暂停上市规则,彰显了未来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从目前的修法态度来看,未来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等将直接交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来决定。因此,对于暂停上市而言,未来相关内容是否废除、具体适用情形等事项,也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去决定。目前来看,在沪深两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已有的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

某律师事务所不愿署名的资本市场业务合伙人指出,本次《证券法》修改,废除了原来关于暂停上市情形的条文表述,不再对暂停上市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证券交易所现行上市规则规定了应予暂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如果触及,仍然应当适用现行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予以暂停上市。

如此看来,在交易所新退市业务规则出台以前,交易所现行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将仍然有效,触发相关规则情形的股票将按照规则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证券时报记者发现,新《证券法》出台后,沪市的*ST华源、*ST中孚、*ST工新、*ST金山和*ST信威,以及深市的*ST盐湖、*ST盈方、*ST巴士、*ST欧浦、华谊嘉信、盛运环保和文化长城等公司,已相继就其股票存在的暂停上市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总的来看,新《证券法》取消了对退市的具体要求,改由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下一步,沪深证券交易所如何进一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将备受关注。可以料想,两所将加快退市制度建设,尽快出台相应的退市新规。对此业内人士也表示,退市制度改革尤其具有复杂性和审慎性,需要周全考虑、深入论证,这个过程显然需要时间。在两所退市新规出来之前,按照现行规则继续适用,是稳妥合理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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