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

中宏网山东7月4日电(记者 王博)4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日前印发了《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了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要求各市统筹考虑所辖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本市清单,明确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在行政事项中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

中宏网记者了解到,《意见》指导目录中列举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重点工作等方面的51个具体事项,都是县乡共同承担、而且存在层级间职责不清、基层反映比较集中的事项。按照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包括行政执法权力在内的行政权力,大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来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只在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领域很少行政执法事项中承担主体责任。

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孙成文在会上介绍说,该《意见》在前期论证中,山东省司法厅对清单目录所列事项逐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时邀请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论证。总的认为,清单中所列的事项绝大多数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使的权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承担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承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通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并协助开展具体执法工作等配合责任。因此,通过制定清单指导目录明确县乡职责,不涉及行政执法体制的变更,不改变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问题。在具体审查过程中,我们重点对行政执法的依据进行了梳理,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将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前的检查、巡查与具体执法程序中的调查取证、责令改正、作出执法决定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从程序启动到执法决定作出均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承担,日常的检查、巡查,对违法行为口头制止,协助配合执法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以保障行政执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

下一步,山东省司法厅将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指导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清单动态调整和交办事项准入等进行审核,保障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任,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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