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电集团原总经理曾宪文受贿案开庭 涉嫌受贿人民币880万元

"\u003Cdiv\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广西水电集团原总经理曾宪文受贿案开庭\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涉嫌受贿人民币880万元\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7月15日,南宁中院开庭审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曾宪文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人民币880万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曾宪文利用其担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河水电站工程经理部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梧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工程结算工作组组长,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经纪业务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6年,曾宪文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80万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公诉机关认为,曾宪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庭审中,曾宪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孙晓梅 梁巍译)\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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