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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全市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邢台市自建房安全隐患快速排查整治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向社会统一公布市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电话,0319-2121234。

一、接听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冬)

14:30-17:30(夏)

二、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情形的自建房。房屋有明显倾斜,墙体出现明显裂缝、墙与墙之间出现明显分离,承重构件混凝土保护层大面积剥落,木梁、木柱等木构件发生明显倾斜变形,出现大面积腐朽、虫蛀等。

(二)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并用于经营危害公共安全情况的自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拆改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承重结构),违法改扩建(增设夹层、墙改梁、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等。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建房。

特此公告。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9日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知识问答

1.如何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答:充分运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双违”整治等工作成果,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区一街、一镇一村、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通过排查,建立起城乡自建房底数台账,对初判存在隐患的,县(市、区)将组织专业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建立隐患房屋台账。

2.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内容是什么?

答:①结构安全性,即:严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违规使用经营的人员聚集场所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等情况。特别是对3层以上、300平米以上、10人以上,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重点排查。②建设合法合规性,即:对城镇自建房,结合城市房屋“双违”整治的成果,进一步核实自建房是否具备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排查无资质设计施工、未办理竣工验收却投入使用问题。③经营安全性,即:排查自建房经营手续是否齐备,自建房是否具备用于经营的安全条件,是否已按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工商登记、生产安全以及其他特种经营许可。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坏房屋安全的行为。

3.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将采取哪些整改措施?

答:对排查出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初判和复核评估中发现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列为急需重点整治对象,立即采取停止营业、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管控措施,责令限期鉴定并尽快整治。对复核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立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开展后续对应整治。

4.经鉴定为A、B、C、D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分别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鉴定为A、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鉴定为C级的,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D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

5.现阶段邢台市对自建房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手续;改变自建房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改造为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的,要坚持“零容忍、不姑息”,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形成刚性约束。

6.谁是自建房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

答:按照“谁拥有(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7.产权人、使用人如何对自建房进行自查?

答:主要为“四看”:查看是否违法违规改扩建、加层和私自拆改主体结构;查看基础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查看墙体是否存在裂缝,柱、梁和楼板是否存在胀裂,钢构件是否存在锈蚀;查看是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导致荷载增加等。

8.产权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

9.哪些行为是房屋安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的?

答:①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②拆除承重墙;③改动承重梁、柱结构;④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⑤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⑦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答:①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②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③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④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⑤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11.如您的房屋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您有哪些责任?

答: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不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离开。

12.房屋存在危险,应该由谁来治理?

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这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即房屋产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为管理人)。因此,原则上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都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13.如果您的房屋出现险情,应当如何处置?

答: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除险情。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处置。也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19-2121234(正常工作时间)。

14.房屋出现哪些情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

答:①出现局部垮塌;②随时有垮塌危险;③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迁出且不停止使用的,可以采取措施,暂时强制其停止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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