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货不对版,能获赔偿吗?

网购收到的商品与购买时卖家描述信息不符,卖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两部Apple/苹果iPhone11手机,收货后经查该两部手机均为海外版本Apple/苹果iPhone11手机(64GB),并非购买时商品描述的256G国行版。为此,原告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一赔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退一赔一”调解协议。

网购手机货不对版 买家告上法院索赔

2021年12月24日,何某在蔡某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Apple/苹果iPhone11”手机两部,商品标注信息分别为“黑色;官方标配;256G”、“白色;官方标配;256G",商品标注价格6800元,何某实付价款6000元(两部)。商家承诺手机为全新置换机,原装无拆修,但何某在收货后试用发现手机信号不好、屏幕滑动不灵敏,且还需要两张白色卡片辅助激活才可以使用。

何某随即登录苹果官网和拨打苹果手机服务热线,结果查询到两部手机均为海外版本Apple/苹果iPhone11手机(64GB),并非256G,而且是扩容翻新机。

何某因与蔡某沟通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以蔡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要求被告蔡某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争议较大。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主动向Apple授权经销商调查查明,涉案两部手机真实内存均为64G,且均非国行版本。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诉累,法院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行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蔡某于2022年6月13日前退还原告何某货款6000元并赔偿原告6000元,合计12000元;原告何某于2022年6月13日前将涉案手机现状(包括其中一台已损坏)退还给被告蔡某,之后被告不追究原告损坏涉案手机的责任。

法官说法:商家欺诈可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本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本案中,何某从蔡某的淘宝店铺内购买“Apple/苹果iPhone11”手机两部,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何某购买的手机经查询为“Apple/苹果iPhone11”的 64G海外版手机,而非商品描述的情况,据此可认定蔡某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应当赔偿何某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退一赔一”调解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洪燕 黄思婕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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