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布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经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工业用纯碱进行毛肚加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工业用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大足区某烘焙食品坊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2022年2月16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在大足区某烘焙食品坊美团app上购买到一个添加金箔的蛋糕,并提供了订单信息及蛋糕上面有金箔的照片。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称的金箔及添加有金箔的蛋糕,但当事人承认制售给投诉人添加金箔的蛋糕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经查,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荣昌区某成人用品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系列案。2022年3月7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群众举报后,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成人用品店开展深入摸排和突击检查,发现5家店铺经营多种壮阳食品,经抽样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中2件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另外3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5:

重庆某生态养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限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案。经查,重庆某生态养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蜂蜜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蜂蜜,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经查,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某项目销售过程中,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的房屋户型和销量为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案。经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

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经查,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属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奉节县某加油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违法案。经查,奉节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江津区石蟆镇某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经查,江津区石蟆镇某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已扣押的饮用天然水和瓶盖,没收已查封的生产设备,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重庆某眼科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广告案。经查,重庆某眼科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案。经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涉案人员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申某、车间主任安某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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