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数字政府建设丨以法治转型,护航数字政府建设

浙江新闻客户端

为助力我省数字化改革,切实做好《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加快落实落地,浙江新闻客户端刊登11个设区市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专家谈数字政府建设的文章。  

浙江大学 郑春燕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期为实现“两个先行”提供强大驱动力。通读《实施意见》全文,可以清晰辨识“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的主线,同频共感浙江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方面的速度与力度。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不仅在于改变治理的方式与路径,更在于重塑治理的系统与逻辑。唯有转变传统行政法治的理念和思路,尝试建构任务导向的实质法治观,方能为数字化改革探寻新的合法性架构。

经济调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若欲发挥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引领作用,就要将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于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投资管理服务等领域,全面感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强化经济政策统筹协调能力。这就需要将产业界的投资、消费、贸易、运输等数据与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人口、就业、税收、能源等数据汇聚与连接,其前提必然是产业界的数据报送义务与政府内部的数据共享。后者在《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实施之后,已经通过“第四章公共数据共享”加以明确;而前者在《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曾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最终该法第28条仅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的法定责任。由此可以管窥企业对产业数据经济价值的珍惜与重视。只有尽早在法律制度中报送厘清产业数据的企业权益,明晰政府收集和利用产业数据时应尽的保护举措,才能奠定数字化经济调节体系的构建根基。

公正公平的监管体系,是打造“亲清”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实施意见》强调,大力深化“互联网+监管”,“高水平建设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改革试验区”。要达成这一目标,离不开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的支撑,以便实现对市场主体大数据动态监测,精准识别,分类施策。于是,一项新的行政法治挑战应运而生:既然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活动轨迹全国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画像一网通用,传统的按照地域、层级严格划分的政府监管体制,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以管辖权限为基础的职权合法性判断标准是否需要重构?这些追问,早已超越了市场监管制度自身的革新,直指20世纪初期诞生的层级官僚体制在当下遭遇的重大冲击,并呼唤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与制度的华丽蜕变。

政府从管理走向治理,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全球发展趋势。不论是治理主体的多元,还是治理模式的兼融,均已成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征。《实施意见》旗帜鲜明地指出,“推动社会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着力提升社会治理各领域的数字化治理能力。以社会矛盾化解为例,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联动网上复议、信访和调解工作,浙江的部分地市,甚至实现了与诉讼的无障碍衔接。当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数字政府应用集合在一个平台时,算法就可以通过对类案的大数据学习,预判权利救济的概率与赔率,帮助当事人理性看待争议,实质性化解矛盾。但“算法不是法”,当我们把预判的权力交由算法时,如何防范算法伦理缺失、算法能力偏差导致的算法不公?或许,将现代行政法治的研究重镇,从过往的行政行为“裁量滥用”移转到算法可能导致的“裁量怠惰”,可以为数字政府筑守新的法治底线。

《实施意见》的每一项系统、每一个跑道,在解决具体场景中的特定任务时,都给我们提出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性命题,并酝酿了中国特色行政法治转型的良好契机。“数字化改革是一场重塑性的制度革命”,正是解读《实施意见》的最佳指引。

(作者系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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