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宅家看直播,版权保护知识知多少

  疫情间接催生了网络直播行业的火热,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观看直播成为居家隔离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各大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诸如游戏、在线聊天、个人演唱等多种直播内容。但在观看直播之余,网络直播平台中的版权问题,也越来越多的爆发出来。

  下面,京小槌就给大家讲讲直播里的版权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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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主播对直播享有著作权吗?

  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需要看直播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主播的直播活动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有些网络直播的内容是与粉丝进行聊天互动、直播日常生活等,这种直播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些网络主播可能会表演自己编写的歌曲、舞蹈、视频等内容,这种直播内容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的劳动,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直播中播放音乐

  可能侵犯表演权

  什么是表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

  现场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机械表演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

  对于网络主播翻唱歌曲、播放音乐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侵犯著作权中哪项权利,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主流观点认为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播放音乐应该属于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如果主播事先没有经过音乐作品词曲作者许可,就对相关音乐进行演唱或者播放,并且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乐,应尽量事先取得版权人的许可,避免法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存储的直播视频

  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直播平台可以为主播提供视频存储功能,某些热门主播会将其直播内容存储于直播平台,方便在下播期间用户进行浏览。如果这些存储的视频中使用了没有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就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音著协诉斗鱼公司的案件中某热门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进行直播并制作成视频,法院最终认定斗鱼平台构成侵权。

  直播平台监管不当也可能构成侵权

  网络直播平台通常利用“通知-删除”规则,主张平台主播的侵权行为与其无关,“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不能简单用 “避风港规则”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多数的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具有较强的控制。网络主播在直播中通常会开通打赏功能,多数平台通常会与主播分享这部分打赏收入;此外,网络直播平台通常会在协议中规定,网络主播直播产生的视频的知识产权归网络直播公司所有。由此可见,网络直播平台大多与主播之间存在利益的关联,应该对主播的直播行为具有更高的监管义务,网络直播平台不能一方面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免除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与网络主播分享网络直播收入,这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规则。

  京小槌提示

  网络直播的用户基数较大,网络平台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会对公民产生不良示范。

  网络直播平台应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治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制定规则,向平台主播宣传著作权保护的知识,加强他们的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可以充分征求主播意见,通过批量与版权方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购买音乐作品供主播进行使用。

  当前许多公民的版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网络直播平台加强版权保护的行动也可以提高广大公民尊重版权的意识,自觉保护他人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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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文字:侯荣昌

  编辑:张瑞雪 谢伟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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