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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观察报收集编辑:经济观察报
据商务部网站10月15日消息,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123.4%,日本41.1%,实施期限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据商务部网站10月15日消息,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123.4%,日本41.1%,实施期限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