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条件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近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确保完成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三级政事企完全分开。

通知要求,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

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通知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寇拴民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