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06年6月,被告人李某加盟青岛某公司,获得某民间“抵押贷款业务”特许经营权。在之后5年时间里,李某以青岛某公司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资金等业务的名义,且借出资金有抵押、保证安全,通过报纸、广告及口头宣传等途径,以月息3.5%等高息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
至案发,李某向247人收取投资款人民币5.21亿元,除将1.46亿元以高息放贷,余款均用于偿还投资人本金、利息及个人挥霍,造成损失共计1.85亿元。樊某先后介绍32人向李某投资1.1亿元,造成损失共计2900余万元,从中赚取息差36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依法均不予从轻处罚。李某、樊某犯集资诈骗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某将收集的投资款除发放高利贷外,余款用于偿还投资人本金、利息及个人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樊某开始以投资人身份向李某投资,后为了赚取息差,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且收取的息差数量及赃款去向拒不供述,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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