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提到妨害公务罪,第一反应是:妨害公务,我怎么可能?总觉得这么一个“高大上”的罪名,和自己肯定不沾边儿。但实际不是这样的,通过梳理近几年青岛铁检院办理过的妨害公务案,就会发现这样的特点,妨害公务恰恰就在身边儿,很可能一个冲动的行为就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且看下面典型案例:

案例一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5年某日,杨某持火车票在威海火车站进站安检,安检人员发现其携带的行李中藏有两把疑似刀具的物品,遂要求其开包检查。杨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谩骂、推搡、威胁等,阻碍检查,民警遂依法将其传唤至威海站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杨某趁民警不备,突然抓起办公桌上的一把剪刀扎向民警额头,阻碍询问的进行。经法医鉴定,民警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后杨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6年某日,何某酒后持无座车票从威海火车站进站上车,上车后找了座位坐下,持有该座车票的女乘客上车后,要求何某离开座位,何某拒不离开并辱骂女乘客,女乘客遂向乘警求助。乘警到场后将何某带离车厢,并准备在站台对何某进行询问检查,何某突然挥拳猛击乘警面部一拳。民警将何某带至威海站派出所,在民警对何某约束过程中,何某将派出所值班室房门踹裂、踢倒执法记录仪,并踢踹民警。经法医鉴定,被打执法民警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何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6年某日,王某酒后乘坐青岛至淄博的G174次列车,在列车长和列车员查验其车票时拒不配合,此时列车到达潍坊火车站停车,列车长在站台组织旅客下车,王某却把列车长打到在地。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但王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用拳头击打民警腹部、面部和眼部,还跑到列车门那里,阻止车门关闭,王某的行为造成G174次列车晚点13分钟。后王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8年某日,王某在青岛开往银川的列车上酒后滋事,将一位旅客放在桌子上的水果和水杯打落,遂于旅客争吵。旅客报警后,乘警到达现场对王某进行劝阻,王某不听劝阻,并在乘警对其约束过程中进行暴力反抗,造成乘警颈部擦伤,右手拇指挫伤,警服被撕毁。经法医鉴定,乘警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后王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不同与一般的故意伤害,因为它并不是简单地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行为,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挑衅,所以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协助和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冲动是魔鬼,凡事要三思,暴力抗法不可取,理性沟通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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