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逾期还款,不给罚息我就拍卖车辆" 法院:还车!

融资租赁是金融市场近几年比较活跃的经营模式,尤其在车贷市场,出现了很多做车辆贷款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使用车辆,在近几年融资租赁市场已不鲜见。个体车主以转让或抵押个人车辆所有权的方式获得贷款,同时分期还贷继续使用车辆,这种融资租赁方式称为售后回租。而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这些合同一般都是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


当事人: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约定强制拖车情形,那么融资租赁公司行驶自力救济是否合法呢?擅自拖车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前海法院:你算是问对人啦!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放】

01

原告陈某与被告南某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使用众泰牌SUV车一辆。

02

对于每月租金支付日期,原告提交法院的合同复印件未填写日期,而被告填写的合同上却明确了是每月22号。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每月还款均按照被告发出的短信提示时间进行支付,即分别于2017年9月23日、10月26日、11月27日支付了2017年9月到11月期间的租金。

03

而在2017年12月6日,被告南某公司以原告逾期还款为由,将原告正在使用的车辆拖走,并告知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及拖车费,如原告不支付就要拍卖车辆。

04

随后,原告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不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南某公司将众泰牌汽车归还原告陈某。


当事人:竟然还有这种事!判决之后,原告拿回车辆了吗?

前海法院:本案当庭宣判,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经实际履行,将车退还给原告继续使用啦。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

二是被告根据合同中逾期付款三日即拖车的违约条款强制拖车是否合法。

1.原告是否逾期付款

这涉及到对本案一个事实问题的推定。有关每月租金支付日期,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有不一致之处。原告提交的合同复印件未填写日期,而被告填写的是每月22号。根据原告的陈述,合同签订过程是由其先签字,被告也表示是事后盖章后再将合同转交给原告。因此可以推定,在合同签订当时很可能并未填写每月付款日期,事后补填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此外,被告南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在每月“22日”前交付当月租金。原告每月还款均是按照被告发出的短信提示时间转账,被告南某公司也未明确告知原告每月26日或者27日缴纳当月租金是违约行为。因此,可以理解为双方按照自由意愿自主履行合同,被告已经默示承诺了此种履行方式,原告每月22日之后还款不属于违约行为。


2.合同出现两处违约条款,如何适用

本案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两种违约情形,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其一是连续拖欠两期租金或累计六期迟延交付租金,其二是逾期超过3天。法官就此事询问了被告,但未得到合理解释。法院认为,该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两处约定明显不同,且第二处明显加重了债务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被告对格式合同中加重对方义务条款没有采取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比较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两处关于违约行为的处理,逾期超过3天即拖车,明显与另一条约定的程度不成比例,属于附加给原告更多的负担。在签订该合同时,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该项格式条款无法更改,该约定依法无效。


【法官说法】

融资租赁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合同一般会附几个附件,如租金支付表、租赁物清单、所有权转让确认表、租赁物交付证明等。许多个体经营者在签合同时并没有仔细看附件内容,或者听信商家诱导,在空白表格上签字,而事实上租金支付表上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履行内容的依据,法院在裁判时也主要是根据租金支付表上的信息核算贷款数额、期限、利息等,从而判断有无违约行为。在本案的审理中,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被告提供的“每月22日”的租金支付表存在瑕疵,未告知原告,并结合合同的履行过程,认定原告并未逾期支付租金。

对于被告的拖车行为,虽然合同有约定,作为抵押权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抵押权,其自力救济的行使已经超越合法权限,况且其行使权利依据的违约条款前后矛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在这一点上,法院坚持从有利于格式合同相对方的解释为原则,认为加重合同相对方义务的违约条款无效。


前海法院:融资租赁是集借贷关系与租赁关系为一体的法律关系,目前对许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规范尚存空白,在此提醒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谨慎处之。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应规范自身行业行为,坚持公平交易原则,树立行业诚信,才能确保企业良性发展,企业利益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当事人:哈哈好的记下啦!


【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下面这些合同签订须知

你值得拥有

此处应有普法

1格式合同中加重对方义务条款时需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部分来源于中国普法


今天内容

小本本记下了吗?

END.

来源: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ID:qianhaifayuan)

△更多信息请关注前海法院微信公众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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