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撞击猛烈!嘉兴一男子骑电动车伤重倒地!交警:电动车全责

把“浙江之声”设为星标,更容易找到我们哦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

即使机动车没有违法行为

也应当对非机动车、行人作出赔偿!

因为很多人都会觉得

这一群人是弱势群体!

不过

今天小编要讲的这件事

大家要好好看看了!

当时发生了什么?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3月底,101省道与嘉兴海宁市盐官镇郭盐线交叉路口。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101省道上由西向东行驶,当时信号灯显示为红灯,但是吴某某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直接横穿马路。

此外,从图片和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吴某某并没有戴头盔,并且在电动自行车上还加装了雨棚。

与此同时,另一辆张某某驾驶的黑色小汽车正沿郭盐线由南向北行驶,行经到路口的时候,车子放慢了速度,越过停止线的时候还是绿灯。

悲剧就在这一刻发生了,两车发生了猛烈的碰撞。由于撞得比较厉害,吴某某当场倒在地上动弹不得,伤得很重,电动自行车也四分五裂,黑色的小汽车也有一定程度的损伤。

事故发生后,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处理了这起交通事故。

责任这样定!

经过调查,民警发现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事发路口超速行驶,经过鉴定,当时的车速达到26.24km/h-28.93km/h,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不能超过15km/h。

其次,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事发路口,遇红灯亮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而小轿车并没有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事发路口超速行驶,遇红灯亮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网友:判得好!

其实,这样的事情不在少数,此前在台州临海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当时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被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手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由于电动车驾驶员未遵守信号灯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伤者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轿车修理费负责。

对于交警的责任认定,很多网友直呼大快人心。

车辆、行人发生事故,该谁担责?

那么,非机动车、行人横穿马路被撞,都应认定非机动车、行人负全责吗?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么样界定的?

据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朱警官告诉小编,交通事故的定责完全是按照每一方的违法行为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举个例子,在一条安装隔离带的道路上,行人如果跨越了护栏、花坛,穿越机动车道,和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经过调查,机动车没有违法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行人就很有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在这里,朱警官也想提醒大家一下,不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最后

小编再送上

驾驶电动自行车8条安全守则

请严格遵守!

电动车骑行安全提示

01

戴安全头盔

02

不逆向行驶

03

不闯红灯,不酒后驾驶

04

不猛拐转弯,不超速行驶

05

不搭乘大人、不骑乘3人

06

70岁以上老人,不骑电动车

07

选择非机动车道,靠右侧通行

08

横过马路,下车推行;

左看右看,安全通过

生命只有一次

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一次闯红灯付出的代价可能就是生命!

电动车驾驶员和行人

都是交通参与者

都要遵守交通法规!

请扩散这个教训

来源:嘉兴公安、NBTV新闻中心及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小编邀你收藏浙江之声

微信又改版啦!

完成以下三步,将我们设置成星标!

这样,就能每天及时收到新闻推送啦!

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

浙江之声,一路相伴!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