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当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但是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三十天内,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有权监督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缴纳而劳动者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比如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0%,医疗保险用人承担6%。

第二,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再到单位工作的,以前自行缴纳部分单位不承担。
如果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其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承担,劳动者到工作前缴纳的社保费,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第三,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离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出于个人今后养老就医考虑,自行缴纳了社保费用,这部分费用,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应该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承担的,劳动者离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单位缴费比例的社保费用,并可要求进行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要求单位承担单位缴费比例部分,因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而导致劳动者辞职、离职的,还可要求用人补缴应当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社保,并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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