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学习《安全生产法》,吸取案例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事故案例1

2015年某日7时左右,工人王某、宋某(死者)到某标段224#桥墩上进行钻孔作业。224#桥墩高9米左右,由吊车司机董某将二人用吊车吊至桥墩上方工作面进行施工,两人均未佩戴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施工中由王某扶着水钻,宋某负责调试钻孔的深浅。7时50分左右,钻完第一个孔以后,钻第二个孔时,水钻底部固定架未固定,钻机钻头碰到钢筋被卡住,发生了反转。手扶钻机的王某脱手,钻机将宋某打下桥墩。

事故分析:

王某、宋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章高空作业,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未对水钻固定架进行固定,钻头碰到钢筋被卡住后,钻机发生反转将宋某打下桥墩,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事故案例2

2008年某日1时10分至4时30分,在某区间下行线某处利用大修列车进行更换混凝土枕封锁施工。一名职工带4名劳务工负责龙门口钢轨切割及电容枕的插入作业,3时43分左右,当施工至某处切割龙口附近时,该职工由南向北钻越大修列车去两线间取快速夹具时身体侵限,被上行线通过的列车撞击,当场死亡。

事故分析:

职工自身安全意识淡漠。该职工在配合大修列车作业中,违反“在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等基本规章制度,在邻线列车通过时盲目钻越线路,侵入限界,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事故案例3

2014年某日,一货运列车在某车站开车,运行至某站加挂补机后,机车乘务员检查发现机后第26位车辆运行方向后部折角塞门处于半关闭状态,处理后于14时开车,造成该货运列车折角塞门半关闭运行,险未造成严重后果。

事故分析:

1.某车站列车始发制动试验时,司机已发现列车充风慢,错误认为机车中继阀故障漏风,用锤敲击中继阀方法处理无效。在车站值班员催问下,才告诉车站列车充不起风,请求车站人员对列车进行检查,车站派调车人员去尾部检查过程中,司机担心列车晚点,在未查明原因、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仅与车站核对了尾部风压一致后,就盲目联控车站要求开车,没有认识到列车管充风慢潜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是造成此次严重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2.某站值班员在得到机车乘务员充风慢的报告后,没有主动安排调车人员全面检查列车,调车人员也没有按照《行规》第46条5项规定,对列车车辆的折角塞门开闭状态进行检查,盲目放行列车,安全责任意识差,是造成此次严重安全问题的又一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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