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看中了小区的电动车维修市场,于是与物业公司协商,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划出了一块地,用于他经营电动车维修,他则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业主王先生却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该部分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现在物业公司将地下车库改造成电动车维修部,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因此要求将该部分地下车库收回,恢复停车之用途。物业公司却认为王先生个人的意见不能代表所有业主的意见,同时还提出王先生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尚未办理产权证书,还不算是小区业主,因此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无奈王先生一纸诉状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地下车库原状。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这一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将地下车库租给黄某开电动车维修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部分,如果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如果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则权利人有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的权利。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取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出租给他人使用,明显侵犯了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第二,王先生是不是小区业主,有没有权利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属于物权法所称的业主。王先生虽还未办理产权证书,但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认定为业主。业主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王先生有诉讼主体资格。
启示:物业服务企业在处置小区公共部位时,应当注意是否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作为业主,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应当及时维权,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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