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议”的形式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农村房屋与土地合法吗?

政府部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拆迁农村房屋时,通常会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拆协议’)。征拆协议有利于明确征拆双方权利义务,也有利于政府征地行为的实施。但政府与农民签订征拆协议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农村房屋是否合法呢?

律师说法

一、征地红线是指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用地指标等要素确定地方人民政府用需征收土地的范围与界址。因此红线以外的土地是禁止征收的。

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已经明确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因此,在司法上,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协议征收农村房屋也必须有法律依据。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地方案已经由有权机关予以批准;

显然协议征收红线外的房屋与土地是未经任何机关批准的。因此行政机关此时并没有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据,即使签订了协议,法院也不会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执行。

三、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一部严格管制土地用途的法律。为实现国家对土地管制,对于土地的征收与利用,《土地管理法》制定了严格的程序与指标控制制度。

律师继续说法

首先,在程序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不同的征收土地标准与规模,规定了国务院与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权。其他任何机关无权批准征收土地。

其次,在用地控制上,《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严格的用地计划指标以及用地规划要求。任何用地、征地必须符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满足土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协议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土地与房屋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的。因征地方案无任何有权机关审批,更无法确定该红线范围外的征地、用地行为是否符合土地年度利用指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如果认为协议征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合法,那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年度土地利用的控制制度将无法落实,征地审批权限控制也如同虚设。

因此,小编认为,政府在征地红线范围外协议征收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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