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过路拉沙车被暴力收费 五名“路霸”全部领刑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这本是小说《隋唐演义》里程咬金的台词,没想到如今却出现了现实版的“程咬金”,当然这个程咬金要加上双引号。家住经开区的李某等五人,以沙场为幌子,政府限高杆为手段,多次向过往拉沙车强行索要过路费,并对不缴纳过路费的拉沙车司机进行殴打,本以为能称霸一方捞取不少钱财,却不知他们行为终是难逃法律制裁。2017年5月17日,经临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渭区法院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等五人一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时间回溯到2017年3月20日,司机马师傅向经开区龙背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开车经过经开区陈胡路口时被人强行收取过路费,他拒绝缴纳,并立即报警。

经开区龙背镇派出所民警 何喜杰:经过了解,感觉是一起涉恶的案子,我们就按照这个线索开始查,一直到5月16日把这个案子基本情况查清了,就是一起涉恶(案件),以沙场为聚点收过路费,召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收一些过路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些事儿。

原来,2016年年底,龙背镇新庄村委会按照龙背镇政府的要求,为了禁止沿渭河沙场采运沙石,在陈胡路和安孝路口设置限高,封闭了陈胡路拉沙通道。龙辉沙场的经营者张龙从新庄村支书处取得限高架的钥匙,并安排被告人李朋和郭青看守限高架,以分摊修路费用为由,向其他沙场的拉沙车收取过路费。2017年春节前,张龙让被告人朱永强开车,一起购买一米多长的钢管十余根及铡刃十余把,运到龙辉沙场交给被告人李朋等人,并安排工人制作成刀具。

2017年2月,该团伙分别收取孙建过路费15000元、收取陈峰阁过路费3000元、贾海军的过路费5000元。2017年3月3日,张龙纠集李朋、朱永强、刘建安、李亮亮以及郭青等人携带其制作的刀具,在限高架处等候拉沙车。马师傅驾驶拉沙车经过限高架处时被郭青挡住,双方发生争执,郭青动手打了马师傅一方的校某。后拿来砍刀,与分别手持刀具的被告人朱永强、刘建安、李亮亮等人围住校某驾驶的车辆,并进行追撵。

经开区龙背镇派出所民警 何喜杰:两个月的时间,我们从3月3日到5月16日,两个月的时间把整个事情摸底的比较清楚,一直到5月16日晚上我们才开始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什么地方,当天晚上我们一共抓获五名犯罪嫌疑人。

民警在龙辉沙场抓获李朋,在城区一家宾馆抓获李亮亮,在渭南北火车站广场抓获刘建安,并在张龙、李朋等人的房间床下查获长约1.2米铡刀11把、一米长钢管2根、木把砍刀1把,予以扣押。

经开区龙背镇派出所民警 何喜杰:抓捕了以后,当天晚上连续一白天一个晚上的时间将五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审讯,也没有给串供的机会,审讯完了以后第二天五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警方侦查发现,自2017年以来,张龙伙同李鹏、郭青等人,通过强制收取过路费、殴打他人等方式逞强斗狠,在经开区龙背镇形成以张龙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几人为积极参与者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两万三千多元。

经开区龙背镇派出所民警 何喜杰:其中敲诈最多的一笔是两万吧,最多的一笔两万,就是我们了解到一共受害人有三个,在我们前期摸排的过程当中,把这三个受害人都见到了,而且也掌握了犯罪的事实。

抓捕归案后,李鹏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朱永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建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亮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起案件属于临渭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案件事实明了清晰,证据确凿,开庭后当庭宣判。

《东秦百姓》记者:雷洁琼 郭超

编辑:李辉

初审:郭晶

终审:赵宝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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