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的若干问题解析
1、 试用买卖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讲述之前我觉得有必要将试用买卖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总结一下,便于大家理解。试用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的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对于试用买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适用一般买卖的有关规定。试用买卖与一般买卖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对于一般买卖,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如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或者试穿等。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是成立试用买卖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对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如果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对标的物不认可,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买受人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试用买卖合同中一般试用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由出卖人确定。所以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没有一般性规定,具体要分析是何种类型的试用买卖,如果最终无法确定,试用期间由出卖人确定。法律最终将确定试用期间的权利赋予出卖人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出卖人对标的物最了解,最清楚需要多长的试用期足以使买受人认识标的物的质量状况,由出卖人确定的试用期相对较为合理。其次,在试用期间,买受人无偿试用,享受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而出卖人则要承担因买受人不承认购买而可能带来的标的物的损耗。对于买受人来说,试用期越长越好,希望是一万年,若由买受人确定试用期,必将对出卖人不利,有失公平。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时,出卖人应当于试用期届满之前将此期间通知买受人,以便买受人能够在该期间内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但我本人建议试用期间作为试用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三、在试用期间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对于是否购买标的物一定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因为法律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2、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只能进行合理的试用行为,进行推定购买的行为时要谨慎,因为此种情况虽未明确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也应视为认可。对此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行为包括:(1)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2)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
3、买受人应按照诚信原则妥善保管与试用标的物。在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卖人所有,试用方只享有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试用方在试用期间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所标明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试用产品并妥善保管标的物,如果因为试用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试用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买受人不同意购买,试用买卖合同不生效的,买受人应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
四、试用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后应当怎样处理?
1、试用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买受人同意购买(包括按照法律认定的同意购买行为),那么此时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双方的权利义务正式受到合同约束,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一致。
2、试用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买受人不同意购买,那么试用买卖合同就不生效,买受人应将标的物返还出卖人即可。
五、试用买卖合同中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对于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并无特殊性的规定,所以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的一般性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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