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能否要求子偿?70岁老父欠下债款,竟将儿子告上公堂

父债子还,究竟有无法律依据?广东一名父亲对外欠下2万多元债务,虽然其已经将借款还清,但事后,他却将亲生儿子告上了公堂,原因是借的这些钱都是用于修建自家住的房屋用,理所应当儿子也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孝顺父母本是天经地义,但是儿子是否就有义务偿还父亲的债务?一起来看看法院最终如何判决这起案件。

长子不愿帮父亲偿还借款被告上法院

家住广东五华的古稀老人李某光与妻子共生育了三子一女。平日里,李某光一家全部居住在一栋四层半楼高的房屋里,其中,李某光妻子住在第三层,李某光则在第二层和第四层均有房间,长子李某均住在第四层,其余两个儿子分别住在第二层和第三层。

据李某光回忆,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他分七次向李某坤借款合计22560元,2011年4月间偿还了400元,后经法院判决,李某需要偿还李某坤22160元。该款已于今年2月付清。

李某光认为,当初借这些钱全部都是用于建一家人住的房屋用,遂于今年2月写下《关于要求三个儿子替父亲偿还债务的意见》,要求长子李某均及其他两个儿子各自负担三分之一的债务及利息。

但长子李某均明确拒绝了父亲的要求,不愿帮父亲偿还借款。为此,李某光便将李某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建房费用7520元。

法院:儿子对其父亲债务没有偿还义务

五华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光的七笔借款中,2003年3月借条(4000元)注明是做屋工资款、2003年1月借条(4000元)注明是货款、2004年8月借条(1500元)注明是李某萍学费款,其他借条未注明用途,而李某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建房。

对此,李某光称,我向李某坤借款22560元是用于兴建现住房屋,这笔借款需要三个儿子负担,每人7520元,多年来催促长子李某均付款,但是其一直不肯支付。2011年,长子已分家但无分家协议,且未分割土地。

李某均则反驳称,其不认可该意见书,父亲主张的借款其实是供妹妹李某萍读书用,且该款已还清,其不用再负担这些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光虽提交其自书的《关于要求三个儿子替父亲偿还债务的意见》,主张涉案借款用于建房而要求李某均负担该借款的三分之一,但涉案债务均是李某光所借,该借款中注明做屋工资款、货款和李某萍学费款各一笔,李某光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他借款均用于建房,且该意见书没有李某均的亲笔签名,李某均亦不予认可。

李某光虽是李某均的父亲,但李某均对其父亲的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且李某光已还清了上述债务。现两人仍共同生活在同一栋楼,没有分家协议,相关土地权利也没有分割,故李某光诉请李某均支付涉案债务的三分之一,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光的诉讼请求。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 通讯员 徐冰琪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