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民警运用碰撞接触点这个概念,究竟想解决什么问题?

​之前,在遇到道路交通事故时,总是对一些概念,如起始点、突变点、接触点等,感到很是神秘,也曾试图找过一些事故处理方面的资料来进行理解,更想从根本上搞懂这些概念,让自己在谈论起交通事故来,看起来也能显得高大上一点。

今天虽然写了这篇文章,我依然得跟朋友们交个底,无论是概念定义,还是如何确定,我确实还有很多的疑惑,故而这篇文章并不一定很专业,更多的是将自己所思所想拿出来和朋友们探讨,也在试图从另外一个角度,另外一种思路来解读这个接触点问题。

说到这里时,我需要跟朋友们明确一下,本文想和朋友们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接触点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都会有接触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引入接触点这个概念,它想解决的是什么问题?这个接触点是怎么得来的?通过学习接触点,我们能够得到哪些收获?

(一)接触点是什么?

关于接触点的概念,我曾看到过这两种解释:

一是,碰撞接触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方在碰撞发生的初始时刻相互接触并产生力的作用的部位及其在道路水平面上的投影点[观点①]。它解决的是运动物体在碰撞初始时刻,最先接触碰撞部位的确定,以及碰撞部位在道路上的定位问题。

二是,接触点是一种习惯叫法,是指发生事故瞬间,事故双方第一次接触部位在路面上的垂直投影点、投影线或投影面,它并不只是一个点,只是一个在路面上没有实际形状的虚点,但它的物理意义是表示发生事故的瞬间,事故双方第一次接触部位的平面位置[观点②]。

不过,我自己也给它起了一个名字,“实质碰撞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瞬间第一对物体首次相互接触部位在地面上的水平投影位置”,简称为首次碰撞接触点,而不能只叫接触点。这个概念肯定不准确、不规范,仅用于探讨交流。

实质碰撞,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至少有两方以上,无论参与方是人车、车车、车物或者人车物混合,总会有某一对物体发生了实实在在的接触,其外在表现必须是至少出现一方物体因为力的作用,使得接触部位在不同方向力的作用下,因碰撞、刮擦导致变相、损坏,并引发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事故发生瞬间,是指双方在接触上的瞬间,力还没有开始发生作用,能量还没有转移的这一个极短的时间节点。无论是多少方参与事故,因为个体的差异,总会有某两个物体的某个位置最先发生接触,这个部位就是接触点的接触部位。

(二)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都会有接触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强调的是当事人有过错、发生了损害后果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我们最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人车、车车、车物之间的相互碰撞,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要求各方有实际接触,这也就是说,在现实中会出现一些车辆或人车之间没有互相接触,但因为一方的通行受到另一方的干扰或者相互干扰导致发生损害后果的,依然会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如,某一辆车,因为驾驶人操作失误冲出公路,翻坠到河道、沟底的单方事故;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也能看到一方由于躲避对方或者是因为对突然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的措施不恰当,自行摔倒或者与护栏等其他设施相撞。

这就是说,因为碰撞接触的事故,才会有接触点;没有发生碰撞接触的事故,是没有接触点的;车辆单方冲出路面继而发生的翻车、坠落事故中,更多谈论的是起始点,而不是接触点。

(三)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引入接触点这个概念,它想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民警要想正确、公平地利用路权原则处理好碰撞类交通事故,必须得通过后续调查取得的证据,通过反推的方法,尽可能地还原事故发生时的各方的真实位置和状态,而接触点这个概念的引入,就是为了解决路权的问题,故而它的作用主要是:

⑴事故发生瞬间,确定事故双方在路面上的确切位置。

⑵将事故发生过程分为事故前当事人通过自身行为,可以实现对车辆控制的阶段,和事故后人车物不受当事人控制,而按物理规律运动的不可控阶段的分界点。

⑶为事故车辆车速鉴定奠定基础。

⑷为某些事故成因分析提供依据。如判断行人是否是突然出现,驾驶人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各方是否能够相互看到,等等。

⑸在责任划分时能够准确地适用路权原则。

(四)这个接触点是怎么得来的?

只有双方有接触的事故,才会有接触点存在,两个分开的静止物体,如果没有外力的作用,是不可能发生接触的,这就说明要有外力,或者至少有一方是发生了运动的。在接触情况下,只有造成了人身或财物的损失,才是事故意义上的接触点。

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等原因,当一种近似于正常的运动状态被打破瞬间,无论是在车辆与地面、车辆与人体、还是车辆与车辆或者车辆与其他物体,在相互接触的相应的位置,必然会因为力的作用,导致能量的爆发和转移,随之会产生一些特殊的作用力遗留痕迹,

观察分析着力点时,应注意着力点的方向和角度。在接触类事故中,第一接触点的接触部位,绝大多数都在车辆的凸出部位,如车辆的前保险杠、护栏、倒车镜、翼子板、挡泥板、车体拐角、车把、前轮、后轮等处[观点③];第一接触点的撞击力度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大(也有其他不大的情况),车辆相应部位变形、损坏程度也比较严重,所反映的痕迹较重、较明显;正面碰撞的,第一接触点的痕迹形态以凹陷性居多;侧面刮擦的,以划痕、脱落居多。

关于如何确定碰撞点的问题,应该说会有多种方法,对于没有其他监控录像的现场来讲,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对于有经验的人从现场情况判断出接触点,从而再分析现场经过;另外一种是,从现场散落物的位置,通过运动规律,逆着反向推导出接触点,再通过痕迹去印证。

在实践中,总是先在车体、人体以及物体上找到相对应的痕迹并观察其特征,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分析估计出可能的接触部位,然后采用逆向思维的方式,即逆着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顺序,结合碰撞体在现场的运动轨迹,还原车、人在现场路面最先接触时的位置与状态。当然了,也可以从各物体的散落位置,按照物理规律,逆向推导出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人车位置,通过核对相关痕迹,进而验证民警对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的判断。

接触点的判断,对民警的逻辑推理、常识经验以及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是需要通过大量的现场勘查经验积累的,这往往也是很多师傅秘不外传的绝技。

(五)通过学习接触点,我们能够得到哪些收获?

一是,对于双方碰撞类事故来讲,在没有相关影像证据记录的情况下,接触点在现场定位中比较关键,它可以还原碰撞类事故的发生、演变过程,即,碰撞类事故在道路上,是从什么位置开始的,紧接着在力的作用下,车辆、人员、物品在碰撞力的作用下,是如何运动到最终的位置,它是为了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而人为找的一个参照点,是民警为证明自己推断合理的一种理论支撑。

二是,在一起碰撞事故中,只有一个接触点的是最简单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多个接触点,首次碰撞接触点是事故的开始点,是把事故还原到接触瞬间时的位置;而其他的后续碰撞接触点,可以用来说明人车物等在碰撞后是如何运动的。但对一起事故中出现的很多个接触点来说,如何判断出那一个是首次接触点,则是一门学问,值得琢磨钻研。

三是,如果没有师傅传授的话,办案民警可以通过多看一些能够反映其他事故现场的广角录像监控,继而揣摩理解各种物件在什么位置发生了碰撞,碰撞时的力度有多大,碰撞之后的运动规律是什么,日积月累自然会达到一定的境界。

四是,在某一起事故中,有时也并不能纠结于接触点的确定,特别是在今天各种实时录像证据(各种路边监控、行车记录仪、GPS高精度定位实况图等)比较多的时代,对事故现场还原的手段比较多,如果能够利用最便捷的现代手段,何乐不为呢!

五是,交警在对某一起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会因事故事实或原因能否查清而出现能够定责和不能定责两种情况,在能够定责里又可分为按证据定责和推定定责,在按证据定责时,有很多原则,如路权原则、合理避让原则、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结果责任原则等[观点④],不能完全只依据某一种责任认定原则,应当综合考虑。

[郑重声明:原创文章,未经许可,请勿私自转载,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观点来源于:

观点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碰撞接触点确认方法研究》邵祖峰、李玉琴。

观点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370-374页。

观点③:卢荡等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理赔处理》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3页。

观点④:《一看就懂交通事故赔偿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雷敬祺、王昱婷编著,2015年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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