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迁出,哪五类情况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问题1: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征地补偿中,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著物、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款的。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呢?

答:1、大中专学生

户口没有迁出的大中专学生,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是没有疑问的。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学生,其一般也是认定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为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因此,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但是,如果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学生,在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逐渐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则表明其不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一般不会将其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服役军人

对于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一般不会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服役结束复员后,仍然回村落户的,则表明其仍需要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来源,因此一般还会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但在服役期满后自谋职业的,如果未将户口迁回本村,并长时间在外工作的,表明其不再需要依靠土地维持生计,因此一般就会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即不会再享有获得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资格。

3、外嫁女

外嫁女是否仍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按情况分析。

第一,如果其出嫁后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且户口迁出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一般不再认定为其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二,外嫁女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仍在原村耕种土地。且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4、离异、丧偶妇女

第一,离异、丧偶妇女,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一般会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子女由女方抚养的,同样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离异、丧偶妇女,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服刑人员

对于村民服刑的,一般情况下其仍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会因为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来源: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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