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山东大气环境质量,满足山东环境管理需要,从2017年起,原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组织对《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于6月3日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将于2019年11月 1日起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已于2019年3月7日发布,《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3—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已于2018年7月3日发布。至此,山东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完毕,包括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与山东已发布的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共同构建起完备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体系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协同配合做好污染物的控制。
(一) 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确定总体要求。《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口密集区的公众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采用分区分阶段的策略,通过环境目标倒逼企业转方式、调结构。一是基于改善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需求,选取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3项因子进行控制。二是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3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不同区域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企业根据所在位置分区执行控制要求。
(二) 以超低排放为主线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重点行业在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以超低排放为主线,陆续修订了一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是超低排放覆盖了全部燃煤锅炉。目前我省燃煤电厂排放标准已经全面达到和严于国家超低排放要求。二是超低排放逐步向非煤行业推广。钢铁、焦化行业排放要求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重点控制区水泥、陶瓷、石灰、玻璃等建材行业排放也要求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一般控制区水泥、陶瓷、玻璃等建材行业排放要求也大大严于国家标准。
(三) 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实现对VOCs重点管控。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以灰霾和臭氧污染为特征的大气复合型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工作,我省先后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构建了“7+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是全国率先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全覆盖的省份之一。
至此,我省以分阶段逐步加严为主线,以《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为统领,具有山东特色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从2003年以来我省共发布102项各类环境标准,形成了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骨干、以环境管理类标准为支撑、以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辅助的标准体系,围绕各类重点环境问题打造“标准簇”,有力支撑了环境质量改善和新旧动能转换。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情况

近年来,围绕大气标准的实施和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山东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统筹部署推进。省委、省政府谋划制定“1+1+8”系列方案,全面启动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出台《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重点任务。秋冬季期间,将部分重点任务从国家要求的7个传输通道城市扩展至全省各设区的市。
二是深化治理措施。坚持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双控、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固定源与移动源双控、源头防治与末端治理双控、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双控原则,强力整治攻坚。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41051台燃煤小锅炉全部淘汰;972台现役燃煤机组和936台符合要求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85951家“散乱污”企业完成整治,其中关停取缔54657家,整改提升31294家;对2205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VOCs专项整治;7个传输通道城市1760家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整治。
三是完善管理机制。实行在线监控日均值和小时值超标督办、监测数据与公安联勤联动打假。建立“信访举报、在线超标、舆情反映等各类问题移交移送办理,结果反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闭环机制。持续推进综合考核、生态补偿、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等激励约束机制,每月公开全省空气质量状况,对各县(市、区)PM2.5浓度、综合指数、降尘监测结果等进行排名通报。
四是坚持联防联控。全力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协同治污,联动应急。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2018—2019年秋冬季,7个传输通道城市1600余家企业纳入错峰生产范围。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提级预警、提前响应,2018年全省共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133次,应急期间通过调度各市日均用电量变化,分析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效果。


修订后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发挥重要作用

在此轮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中,仍然坚持了必要性、预见性、引导性和强制性四项原则。必要性,即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必要性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统一思想。预见性,即统筹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提前若干年科学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努力方向。引导性,即逐步加严地方环境标准,引导企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治污水平。强制性,即确定的标准必须依法坚决予以实施。
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污染综合防治政策措施相结合,将继续发挥倒逼作用,促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降低和排放总量的削减,有效控制我省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提供保障。修订后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同期修订的火电厂、锅炉、建材、钢铁工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配合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排放管控等综合措施,到2020年我省环境空气中PM2.5平均浓度较2017年降低19%,有望达到49微克/m3以下。随着钢铁等其他行业超低排放标准的陆续实施,后续环境空气质量还将进一步改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实施,将有利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结合环境监管,因地制宜、源头预防、过程严控、末端严管,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实施新修订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主要措施

下一步,山东将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服务于环境质量改善,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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