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当事人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一、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二、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涉案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法理分析

当事人约定由各自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起诉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实践中常见的表述。这种表述实际上选择了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约定了两个以上管辖法院的,可以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解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这种约定的类型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也可依照先立案规则处理管辖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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