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狩猎,未想也被判了刑

近日,刘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某非常后悔,由于自己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做了违法的事。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傻事了,同时还要劝告身边的人主动上交枪支,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刘某家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镇甲河村的半山上。近年来山上的野兽逐年增多,村民们的农作物经常遭到破坏,刘某和村民们尝试过很多办法,但效果不佳,因此想到用枪支来解决。由于没有枪,刘某就到桂林市八里街一店面购买了一把黑色射钉器及一根钢管,请人将钢管安装在射钉器上改装成枪支用于狩猎。2018年上半年,刘某又分别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把红色射钉器、精密管和光学红外线激光瞄准器,请人将精密管焊接到射钉器上,将瞄准器安装在精密管上组装成枪支用于狩猎。2018年底,刘某的枪支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收缴。经鉴定,刘某持有的两支枪支均属火药类枪支,能正常击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某持有二支火药类枪支,属情节严重情形,应从重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持有枪支的目的是用于狩猎,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规定,是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刘某虽然持有枪支的目的是用于狩猎,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未造成社会违害,但因其不具备合法持有枪支的条件,其行为仍构成犯罪。

法官寄语:为严管严控枪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自2018年初至201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自动投案、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拒不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希望广大群众互相转告,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群众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上交,争取得到宽大处理。有涉枪涉爆犯罪线索的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全社会之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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