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不被支持!仲裁时效你必须了解

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

申请仲裁

但王某的申请已超过 仲裁时效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和小宝一起来往下看吧!

案 情 介 绍

王某于2003年7月进入某公司,岗位为司勤岗位,每月薪资为1800元,于2016年6月因某公司业务调整导致王某离职

由于某公司不按规定为王某参加失业保险,致使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依法不能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18年8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失业保险待遇32076元整。



某公司辩称,王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6月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此,王某申请本案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6月开始起算。

处 理 结 果

王某于2018年8月才向本委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故王某的仲裁请求,将不予支持

评析 →

王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于2016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于2016年6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于2017年6月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裁 决 要 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人社部令3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需注意:

★(1) 应当确定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时效期间,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是否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

★(2) 如果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

★(3)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当事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非诉讼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时效制度不能主动释明,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时,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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