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情播报】这样的“保护伞”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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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等问题

事件:

2012年6月至2018年10月,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网信党工委原副书记杨育忠参与以李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开设地下赌场的非法放贷,牟利64.5万元;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李某等黑恶势力团伙通风报信、违规打听案情,并干预案件办理,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收受财物合计82.7万元。此外,杨育忠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结果:

2018年12月,杨育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点评:

严格地说,“保护伞”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只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从广义上讲,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或非法保护,或者国家工职人员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沆瀣一气,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成为”保护伞”一般应该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成为“保护伞”的人在主观上肯定是故意的,即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是犯罪活动而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中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人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的是放纵行为,可能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其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从客观方面分析,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的人,必须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包括: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或者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或者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

“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涉黑性质组织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都是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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