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第二季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性检查

根据《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各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了2019年第二季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性抽查工作。目前,全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214家,第二季度实际抽查企业9家,抽查比例4.2%,其中较为规范企业数6家,占66.7%,基本规范2家,占22.2%,不规范1家,占11.1%。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建议排污单位将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纳入单位内部考核体系,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企业自行监测监管力度。同时,完成第二季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性检查报告编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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