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共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近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中涉及夫妻财产、债务的部分备受人们关注。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如何分担?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哪些又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对于何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往往言人人殊,让人不好把握。

2018年, 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就是说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吸收了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将其加入草案。

二、多位委员建议取消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根据婚姻法,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主要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效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基本继承了婚姻法。不过,在分组审议草案时,草案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夫妻分别财产制度条款也遭到了不少批评。

委员鲜铁可认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委员丛斌则建议,直接取消草案中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夫妻分别财产制度条款。

这些委员持反对意见,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民法理论强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度不利于夫妻和睦相处,而且降低了离婚门槛,使离婚率上升;对无财产的弱势方存在歧视。

委员丛斌还说,“原来规定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八年以后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就是个人财产”是后来才确立的,这项规定对女方不公平,老百姓反对声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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