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530只“苏雀”=1年有期徒刑+15.9万元公益损害赔偿

近日,黑龙江大兴安岭呼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费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被告人费某某除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鸟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9万元。

公诉现场。图片由检察机关提供

2018年10月中旬,呼中区居民费某某一周陆续4次来到呼源火车站附近对面的山林中,使用“粘网”等猎捕工具,非法猎捕白腰朱顶雀530只。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在其住所仓房内查获白腰朱顶雀死体530只。

白腰朱顶雀(学名:Carduelis flammea),是该地林区特有鸟类,额和头顶呈深红色,羽翼黑沾粉红,外表美观漂亮,冬季群栖,喜吃苏子,故名又称“苏雀”。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费某某捕杀白腰朱顶雀的目地竟是为了“吃点肉”和“换点零花钱”。而他捕杀的白腰朱顶雀在2000年已经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白腰朱顶雀虽是本地林区特有野生鸟类,但早已经列入国家“三有”鸟类保护名录,费某某以食用和买卖为目的,使用“粘网”等猎捕工具,非法猎捕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白腰朱顶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费某某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结合《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格标准目录》和《呼中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按其基准价值300元/只计算,费某某非法猎杀白腰朱顶雀530只,应依法支付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鸟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9万元。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