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6月28日上午,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公共文化设施科学布局和规范管理、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进行了规范。

亮点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负有主体责任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条例着重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刚性约束力。

在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负有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以立法形式将责任落到实处,构建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在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同时,为确保条例规定的具体职责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条例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的监督和追责体系,保证其依法高效履职。

亮点2 坚持保障基本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

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在推进均等化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推进标准化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动态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标准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同时,为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需求,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亮点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

为体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开放性和多元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变政府“独唱”为政府与社会“合唱”。在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责任的同时,条例对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发展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亮点4 以群众需求为目标丰富供给并体现陕西特色

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在丰富公共文化产品方面,条例全面对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示制度制定、加强数字文化和流动文化建设、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推广、均等化服务等做出要求,多措并举,力求全方位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在满足群众需求方面,规定要建立健全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第三方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

在体现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本省优秀文化方面,条例对地方各级政府利用本省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出了要求;支持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建立健全供给机制,并对体现对本省特色文化的引导扶持予以了明确。

西安晚报记者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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