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未过户被查封 实际所有人提出执行异议获支持

湖南法院网讯 马某在与赵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查封卢某房屋的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某税务局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涉案房屋的强制措施。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执行异议作出裁定,撤销民事裁定中查封房屋的一项。

经法院审理查明:异议人某税务局与原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和卢某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购买了李某和卢某位于某地的一处房屋。异议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且从2004年6月占有使用至今,只是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案中,案外人就是本规定所指的”第三人“,有证据显示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前已经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了全部价款、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即入住或使用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不存在过错,因此,人民法院不得查封该房屋,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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