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误区一
“我商标获得注册,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我注册商标,如诉讼维权,肯定判侵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般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正当使用和在先使用除外。
由于注册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他人的使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在先使用制度的建立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补充,保留了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空间,要求商标注册人对在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适度容忍。
除了上述的法院规定,恶意诉讼亦是对注册商标司法保护的例外。恶意诉讼是最近热议的话题,用以打击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具有不正当性,诉讼维权将可能视为不适当主张权利,因此而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构成恶意诉讼。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该商标权不仅遭到法院予以否定,还将面临反诉,承担高额赔偿。
误区二
“公司的品牌是我们独创的,注册并一直使用在汽车产品上,发现他人将该品牌使用在服装(或与汽车不相关的其他商品)上,侵犯了我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这个认识不一定错,之所以认为这也是误区之一,因为这个结果的成立是需要条件,即你公司的品牌显著性很强,并且足够知名,达到驰名程度,甚至是超级驰名商标,才有可能在商品类似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仍然获得跨类保护。毕竟汽车产品与服装还是跨度挺大的。商品与品牌的概念不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也局限于与其相同及类似的商品,只有驰名商标才能就不相同、类似的商品使用了与其相同、近似商标进行维权。即便是驰名商标也需要对商品的类似程度予以考量,如果跨度很大,不会误导公众,难以认定侵权。
(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
(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
(四)相关公众是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因素。”
注:上述虽然是针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但同样适用于类似商标民事案件的审理。
误区三
“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因我商标已是注册商标,故不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构成商标侵权,除非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是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误区四
“他人的注册商标仅是我产品包装的装潢,包装上标注有我的注册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属于商标性使用。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产品装潢的,特别是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显著性高的,更易认定为商标侵权。
误区五
“单独使用企业字号被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但我企业名称是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一般适用保护在先原则。即使是经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如果登记晚于商标注册日期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易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未突出使用,但易造成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微信平台
编辑:金石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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