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共受贿69万元 公安新城分局原副局长井青峰一审获刑2年6个月

华商报讯(记者 佘晖)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原副局长井青峰受贿案的一审判决,判决显示,井青峰受贿69万元,被宝鸡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

7次收受69万元

被告人井青峰原系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井青峰在担任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丈八沟派出所、曲江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7人财物,共计69万元。今年4月22日,宝鸡市检察院向宝鸡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井青峰犯受贿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5月14日,宝鸡中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井青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井青峰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并且在单位表现较好,对其应减轻处罚,请求法院判处1年3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井青峰在担任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丈八沟派出所、曲江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7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9万元。

退赔全部涉案款

主动上缴违纪资金573万元

另查,被告人井青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受贿事实,其亲属退赔了全部涉案款69万元,又主动交代了违纪之事,且已上缴违纪资金573万余元。庭审中,井青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宝鸡中院认为,被告人井青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井青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井青峰有自首情节,且其已全部退赃,并且在单位表现良好,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井青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自首论,可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公诉机关认定相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1年3个月,适用缓刑之请求,显然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相悖,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井青峰到案后,当庭认罪悔罪,全额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井青峰,在监察机关又主动交代了自己经商、办企业等违纪之事,且主动上缴违纪资金573万余元,应属真诚悔罪之行为。

今年5月17日,宝鸡中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井青峰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6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03年5月份的一天,雁塔区某村村主任张某甲为了让井青峰在丈八沟派出所辖区其实施的丈八东村拆迁工程中,能及时出警处置拆迁中的矛盾冲突,在井青峰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

■2011年至2013年,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为了让井青峰在其拆迁曲江派出所辖区内的三个村的过程中,能及时出警解决纠纷,先后送给井青峰人民币共计9万元。后拆迁队与村民发生矛盾,井青峰安排民警及时出警处置。

■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某置业公司董事长郭某某为了让井青峰在其与施工方因楼房外墙质量问题纠纷中能及时出警,在芙蓉商务酒店办公室送给井青峰人民币10万元。后施工方组织工人闹事,井青峰及时出警并平息事态。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某农业公司董事长杨某丙为了让井青峰能在其实施曲江湖城大境建设项目土方工程中,及时出警处置与村民的矛盾纠纷,在项目工地送给井青峰人民币20万元。后该工地村民闹事,井青峰及时出警,化解矛盾。

■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某混凝土公司总经理张某乙为了感谢井青峰出面协调与某村村民的纠纷,在井青峰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6万元。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某工程公司董事长刘某某为了感谢井青峰在某项目打桩支护工程中,解决其与某村村民的纠纷,在井青峰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某村村主任杨某乙为了让井青峰在该村某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矛盾时能够及时出警并不再插手该村工程项目,在项目工地附近送给井青峰人民币10万元。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