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价格变动后,房东拒不履约!法院这样判决

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今天(7月2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房产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对“未拿产权证先卖房”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例的起因、结果和裁决原则进行回顾阐述,引导存在类似情况的房屋买卖双方依法履约,助力保障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图据网络

案例回顾:卖房后反悔法院判决依约全面履行

2015年8月1日,兰某等与程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约定程某购买兰某等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的一套房屋,售价为59万元。因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合同约定兰某等应于该房屋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房屋开发单位的通知为准)的30天内提交资料去办理产权证,兰某等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无条件配合程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程某按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案涉房屋也于2015年8月30日前交付给程某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程某入住至今。案涉房屋的开发商于2017年2月27日发布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告知业主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分户产权证的条件,业主可前往公司办理。但兰某等消极履行合同,在接到通知后,未提交相关的办证资料,导致案涉房屋的分户权属证书一直未能办理,程某也无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

双流法院在受理后认为,程某与兰某等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程某依约向兰某等支付了房款,房屋也办理了交付手续,兰某等应在该房屋能够办理权属证书(以房屋开发单位的通知为准)的30天内提交资料去办理产权证,在取得产权证后及时协助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虽然案涉房屋尚未办理分户产权证书,但根据程某提供的证据及开发商的当庭陈述,案涉房屋办理分户产权证书已不存在障碍,案涉房屋未能办理完毕分户权属证书的责任在于卖方兰某等人拒不向开发商提交完备的办证资料所致,故双流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兰某应当积极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并在取得分户产权证书后立即协助程某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程某名下。

未拿产权证先卖房 房价上涨后房东拒不履行约定?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图据网络

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在签订合同后可能出现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情形。特别是近两年,成都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在签订合同后,由于房屋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卖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意图违约,并通过各种方式阻碍合同的继续履行。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房屋依法登记至出卖人名下后,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具备的,可以过户至买方名下。本案中,卖方属恶意违约,买方的权利也应当得以保护,基于登记的连续性,可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既有利于避免当事人通过法院判决规避国家税收征管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权利,更好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环境。


【来源:空港融媒 记者:王戎 编辑:冉冰蕾 审核:刘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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