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八、当事人提供有效电子证据的,依法予以采信。

基本案情:朱某与伊某系夫妻关系,迟某与汪某系夫妻关系,四人建立微信群。朱某与迟某通过电子邮件商谈借款事宜。后朱某与伊某从银行贷款60万元,朱某将60万元支付至迟某系股东的公司,并在微信群中告知迟某和汪某,汪某回复收到。朱某多次通过短信和微信群催促迟某与汪某还款。迟某、汪某辩称其与朱某系委托关系而非借款关系,伊某不是法律关系主体。法院认定,四人在微信群中对借款、支付、还款、催收等事项进行了协商和沟通,四人对微信群中所有涉及借款的事项均知晓,夫妻中的一人从未对另一人的行为提出过异议,故朱某、伊某与迟某、汪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典型意义:由于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多借贷双方会通过微信、短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形式协商、支付、催促、偿还借款。电子数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含义,该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故在没有纸面借据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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