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如何认定?如何补偿?

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每家每户宅基地分配公平,杜绝无序扩张宅基地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因历史原因或继承、买卖、户籍、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原因存在的“一户多宅”可能是合法的,应当区分处理。

一、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北京:

近郊和远郊人多地少的农村不超过0.25亩;其他地区不超过0.3亩。其中,1982年前确定的宅基地,高于此标准的,每户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0.4亩。

天津:

有条件的地区统一规划建设;无条件的地区,依照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划定宅基地面积。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在667m2以下的,不超过167m2/户;人均耕地面积在667m2以上的,不超过200m2/户。

重庆:

市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25m2/人,其他区县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户算3人,4人户算4人,5人以上户算5人,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二、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但是需要满足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次:

(1)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2)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结婚分户需建房的;

(4)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5)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避险搬迁调整居住地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同村村民之间符合法定条件的宅基地买卖是允许的。在农村很常见,比如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就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批不下来,有人就选择购买本村的宅基房进行翻新或加盖,那么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当然分户需要满足:

1.首先你必须是农村户口,且年满十八岁符合国家分家条件;

2.必须符合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3.必须符合“一个户口一个宅基地”的原则,如果存在出租、出售原有宅基地再申请的情况也不能批准;

4.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农用地使用限额面积140㎡。

5.如果你是离婚分户的情况,则必须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证明你确实有房屋居住权;办理好房屋财产分析、继承等手续;还要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好房契分户手续。

各地分户政策有不同,具体还需要看地方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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