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A公司的员工,2018年7月,李某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A公司没有为他缴纳3年的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以至于李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能尽快退休,李某自己缴纳了上述社保费,包括A公司和他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李某要求A公司返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而A公司认为这是李某自愿缴纳的,和公司无关。李某在咨询过律师后,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向李某返还社保费,即支付李某垫付公司应缴的社保费。
员工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李某为了办理退休手续,自行缴纳所欠的社保费,此举并不能免除A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但是,由于李某的社保补缴,使得A公司已经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但是,李某替A公司缴纳了本应由A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因此蒙受了损失,而A公司因此获得了利益,但A公司获得该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因而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李某所垫付的社保费。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是一种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维权:
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
《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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