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 暗管排污、伪造数据等十种情形省级直接处罚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为规范省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新印发的《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了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省级处罚情形、处罚工作程序等内容。其中,暗管排污、伪造监测数据等十种情形由省级直接实施处罚。

《规定》明确了省级直接实施处罚的十种情形: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对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环境违法问题牵涉范围跨设区的市及以上行政区域,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关注批示或者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其他重大环境违法问题。

《规定》落实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有关要求。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终结调查并对案件进行内部审查后,将案件交法规与标准处进行法制审核。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拟处罚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组织召开案审会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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