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 什么情况下可以先行裁决?

问:小何所在公司因经济效益不佳,一直处于资金周转困难的状态。自去年10月起,该公司长期拖欠小何的工资。于是,小何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庭审中,公司对拖欠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持有异议。小何因经济情况困难,急需用钱。他能否请求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答:可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法条释义】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会有若干个请求事项。仲裁庭通常会在查明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一并处理。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争议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会出现容易查明、难以查明两种情形。在查明部分事实的基础上,为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效率,仲裁庭可以依法就该部分作出先行裁决,但案件并未到此结束,其他仲裁请求仍需在相关事实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进行处理。

按法理,先行裁决与后续裁决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及责任分配应当前后保持一致,后续裁决结果不得对先行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或者结果进行变更,也不能对先行裁决中的仲裁请求进行再裁决。

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则仍应当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救济途径寻求救济。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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