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连碰到一些案件,买房人购买了开发商销售的期房,开发商因对外债务无法兑付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也被债权人查封保全,即将进入执行阶段拍卖程序。
而这些商品房,开发商实际已预售给买房人,买房人也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What?买房人花光一大家子积蓄购买的房屋,竟然要被法院作为开发商的财产进行处理,实在无法理解。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中的第28条、第29条有规定,通俗的解释一下就是,分两种情形:
如果购房人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即购买房屋是为了居住,且名下也没有其他居住房屋,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购房人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就可以避免自己购买的房屋被作为开发商的财产进行处理:
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已支付购房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的50%。
第1个条件基本上没什么问题,第2个条件就不好说了,有些购房人拖延支付购房款,有些购房人因贷款审核问题迟迟无法下款或者下款很慢。
如果购房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即购房并非居住,名下已经有其他房屋,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购房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不动产;
3.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
4.非因买房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可以看出,第二种情形的条件要求相对第一种是明显比较高的,主要也是考虑两种情形下购房人身份的差异性,第一种情形中的购房人名下仅一套房屋,所以结合实际情况,法律保护措施相对倾斜一些。

其实,不论哪种情形,我们都希望能够拿到自己的房屋,都不想自己的物权变成了债权,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巧妙的避免这种情形出现呢,个人总结如下几点:
(实践中,部分购房人为了拖延缴纳物业费、过户税费等费用就迟延办理这些手续,实际上是非常不利的,要知道房屋未过户登记严格意义上讲房屋就还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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