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被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一审获刑十三年半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7月3日讯(记者 李立红) 今天,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张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春节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建华利用担任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东营市市长、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审批、项目推广、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7万余元。张建华还利用担任东营市代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项目引进、立项、资金拨付等方面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财政投入巨额资金,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建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发现,2018年8月8日,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1月5日,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建华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发布的简历显示,张建华,男,1954年7月生,汉族,山东烟台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烟台市芝罘区委副书记,烟台市委副秘书长,烟台市委常委、秘书长等职。2001年1月任烟台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2003年2月任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6年9月任东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07年1月任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1月任山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2011年4月任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2013年2月任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8年2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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