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环境日主题普法】系列3:有法律撑腰 大胆向噪音污染说不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对于产生的环境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由相关机构对特定地点进行专业检测确定,一旦确定存在侵权,造成噪声污染的主体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因噪声污染一般对于个人的正常作息、工作会产生影响,对于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情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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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2012年购买某小区B102号房屋一套,2013年该房《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

1995年6月,某邮局与B102号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签订《局配套工程协议》,约定该小区一期(C座)裙房内辟出2000平方米作为邮政生产用房,并有不少于700平方米的院落。1999年7月,该邮局获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准建设临时入口雨棚。经查,B102号房屋所在小区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昼间为55dB,夜间为45dB。2014年,杨某因该邮局在临时入口雨棚(该雨棚在杨某房屋窗外)装卸邮件、邮包影响其正常生活,委托某环境监测中心在B102号房屋客厅对邮局卡车装货活动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测量值为63.5dB(A)、背景值为46.1dB(A)、修正值为63.5dB(A)、最大值为74.1dB(A);杨某支付鉴定费500元。2015年4月21日6:02,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对邮局经营活动噪声进行了现场检测,测点位置为帝京路5号1号楼窗外1米,本底值为56.2dB(A)、测量值为62.5dB(A)、报出值为62dB(A),结论为噪声检测值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年6月3日6:30,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邮局噪声扰民进行第二次检测,此次监测在邮局装卸区域和噪声敏感点均设置了监测点,测点位置为帝京路5号1号楼窗外1米和装卸区外1米,但经过多次背景噪声监测,均无法降低背景噪声监测数值,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庭审中,杨某提交视频资料多份,拟证明平常该邮局系在雨棚内装卸邮件,第二次检测时在雨棚外装卸邮件,故而检测报告无法就监测结果进行评价;该邮局对此不予认可。本案诉讼过程中,该邮局采取了在雨棚内的装卸区地面铺胶垫、延后作业时间等降噪措施,杨某表示噪音来源主要为装卸车辆本身的噪声以及该邮局工作人员抛扔邮件的响声,上述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降低噪音。


【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该邮局装卸邮件的噪声是否对杨某造成侵害的问题。根据环境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及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检测报告,该邮局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故该邮局在雨棚内装卸邮件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已经对杨某的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据此,该邮局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邮局称案涉区域声环境复杂,其卸货造成的噪声并未超过国家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要求变更卸货地点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判已经确认由该邮局在一定时间内消除噪音、停止侵害,变更卸货地点仅属于停止侵害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且卸货地点搭建的雨棚已被相关行政部门确认为逾期临建并被要求限期拆除,故杨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评析】

杨某是否受到邮局装卸邮件的噪声侵害的问题认定

根据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及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检测报告,该邮局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虽然2015年6月3日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检测报告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但结合杨某提交的视频资料可见此次检测邮局装卸邮件的地点为马路边,并非日常装卸地点雨棚内,邮局对视频资料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综上,邮局在雨棚内装卸邮件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标准,对杨某的生活产生影响,杨某受到邮局装卸邮件的噪声侵害。

关于邮局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该邮局与案涉小区系同时建设,邮局在雨棚内装卸邮件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标准,对杨某的生活产生影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噪声超标确实会对杨某的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故其据此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到本案判决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杨某主张的检索费、复制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环境检测虽然系杨某单方委托进行,但噪声确实存在超标的情况,故对于其主张的检测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供稿人: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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